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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及其办事机构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食安委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为县食安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县食安委的日常工作。
  二、机构组成
  (一)县食安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领导担任;县食安委委员由下列部门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服局、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农发局、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药监局、动监局、民宗局、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执法局。
  (二)县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食安办按程序报批。
  三、县食安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食品安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监管计划,听取成员单位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汇报,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和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指导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规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四)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监测、评价资源共享。
  (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合行动,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大型宣传活动,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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