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就业援助服务。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列入重点就业扶助范围,建立健全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重点指导、重点帮扶、重点服务,通过优先推荐就业、分类指导帮助、强化培训实习、心理辅导干预等方式,引导和帮助他们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积极主动地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就业。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有就业愿望而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不少于3个适合其就业的岗位,帮扶其尽快实现就业,确保重点援助对象就业率达100%。
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未就业(失业)的当年度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申请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本市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确保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列入本市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六、政策享受范围
本通知所规定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度毕业生,以及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就业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度毕业生可享受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就业见习、企业招用社会保险补贴。当年度毕业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在本市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其他
本通知所明确的各项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