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事务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宗教事务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事务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宗教事务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事务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宗教事务局、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委办发[2010]37号),设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事务局,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宗教事务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民族成份审批职责。
2.增加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各乡镇、城区党工委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职责。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各乡镇、城区党工委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职责。
(二)组织起草地方民族宗教、蒙古语文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及宗教和睦和谐。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地区重大庆典活动。
(四)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积极扶持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少数民族集居乡镇的经济建设,积极争取资金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服务;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