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二十七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器具,并保证取水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未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器具,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器具,致取水量无法准确计量的,按工程设计能力或者设备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器具。
  第二十八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工业用水要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实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农业用水要综合利用工程节水、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等技术,推行节水灌溉方法,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减少耗水量;生活用水要实行计量管理,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减少用水损失和浪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水资源短缺及饮用水污染等预警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批准在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五)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六)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七)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八)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影响行洪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