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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二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水害和治理海水入侵的工程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水入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技术档案,为防治水害和治理海水入侵提供科学依据和具体措施。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由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河流、天然沼泡和地下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在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上的;
  2、跨区(市)县取水的;
  3、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取水的;
  4、市辖区域内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
  5、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
  6、在承担城市供水的水库内取水的。
  (二)在区(市)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不足三千立方米的,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其他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取水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井、水库中的水的;
  (二)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水等少量用水的;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取水。
  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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