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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9〕5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房标准按照乌地税函〔2008〕425号文件执行
  二、此前符合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已交纳营业税的,可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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