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9〕5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普通住房标准按照乌地税函〔2008〕425号文件执行
二、
此前符合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已交纳营业税的,可申请办理退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