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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乌地税函〔2009〕9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确保《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在发票监控管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推动该项工作在我局有效地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将做好《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8〕351号)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发票存根联信息的及时采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购买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按月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发票信息,应在次月20日前进行查验。
  二、为加强发票联信息的采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受票人)将当月取得的发票联信息在次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发票联信息,核对无误后实行查验。
  三、丢失、被盗、毁损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后的5日内,将相关发票信息导入综合征管软件。
  四、税务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纳税人的发票信息报送情况,对未按规定报送的纳税人,依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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