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9〕99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乌地税函[2008]43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区、县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结合《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本辖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09年度的核定工作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税务机关在核定中要求纳税人按规定申报交纳税款。2009年7月15日前各区县局要行文上报开展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总结,具体内容包括:①管户情况:本辖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户数,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户数等。②数据统计:2009年1-6月企业实际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额,并预计2009年印花税实现收入情况。③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做法及收效。④目前,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⑤今后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建议。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开展印花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程序填写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实行据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填写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收方式的不同,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印花税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发生。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新办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进行辅导,辅导期为当年,并于次年对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纳税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新办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在辅导期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据实缴纳当期应纳印花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需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台账(式样见附件),以便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掌握印花税相关税源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