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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64号)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中第五款第7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对享受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其在2009年1月1日前不论享受期限是否到期,均应停止享受上述政策,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二)积极安排部署,开展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源调查工作。
  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有涉外企业473户,涉外税收收入完成40501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的5.27%。其中:城市房地产税完成346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497万元,增加963万元,增长38.57%,占全局涉外税收收入的8.54%。
  根据2008年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情况,今年我局将抓住房产税内外统一的契机,开展城市房地产税税源调查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产税税源管理,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打好基础。调研工作内容主要有:一是摸清2008年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基本情况,如:①纳税户数情况、缴纳税款情况;②享受减免税户数情况及减免税金额,包括截止2008年底前享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企业户数情况及减免税金额、截止2008年底前享受减免税政策已到期的企业户数情况及减免税金额。③纳税人房产原值、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等相关数据,建立并登记2008年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底册,并要求各区、县局对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相关征管资料妥善保管,以便存档备查。二是针对外资企业税源变动情况,进行2009年上半年房产税税源分析。如:房产税征收情况;政策性因素、加强征收管理及其他因素等对房产税收入增减变化产生的影响。
  通过对新政策的学习、广泛的税收宣传,并通过具体调研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自治区地税局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做好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掌握我市房产税税源情况,逐步完善房产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努力创新征管手段,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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