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9〕116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地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国税发[2009]27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及时与当地国税部门联系,确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落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的具体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二、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了解评定程序,统一评定标准。应在办税大厅、税务所等办税场所发布公告,设立咨询台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利用税法宣传月集中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此次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对象确定为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从事生产经营两年(含)以上的纳税人,个体工商业户不评定,各区、县局以参评户数的统计数量(附件3)为参考,确定工作进度。
四、对由地税局管理的纳税人,评定的具体流程为:税收管理员填表,提出初审意见,经区、县地税局“评定办”汇总报送同级“评委会”,“评委会”对评定为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作出评定等级决定。对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市地税局“评定办”。
五、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评定的具体流程为:税收管理员填表,提出初审意见,经区、县地税局“评定办”汇总报送国税局“评定办”,按照从低取值的原则共同确定初评等级, 国税局“评定办”应定期提请同级“评委会”召开评定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评定决定。“评委会”对评定B、C、D级纳税信用等级共管户纳税人在20日内作出评定等级决定,对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共管户纳税人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市国税局“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