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案处400元以上的罚款:
1.提供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已被刮开的有奖发票的;
2.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的;
3.涂改发票的;
4.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5.拆本使用发票的;
6.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7.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600元以上的罚款: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2.开具作废发票的;
3.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5.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6.上下联项目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7.回收、盗用发票的;
8.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三)开具假发票的,每案处10000元罚款。
其他发票违法行为,按《税收征管法》、《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给予举报人不低于200元的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同一举报人一次举报数名纳税人,应当按查实后的被举报人的户数作为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
原则上,每案奖励的最高金额不高于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案件经调查无发票违法行为或由于被举报人非正常停业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
(二)举报案件为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查处机构填写的《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受理机构经核实后予以兑付奖金。举报人收到通知后90日内不来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罚款入库与经费支取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稽查局收取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