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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经查实后,由市乌鲁木齐地税局稽查局,各区(县)地税局按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局的发票管理部门;“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县)局的发票管理部门、稽查局举报中心;“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查处机构”为各区(县)局、稽查局负有执法职责的管理、征收、稽查税务所。
  第六条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职责:
  1、 受理、转派发票举报案件;
  2、 分析 、通报、督办、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3、 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计、汇总、报送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第七条 各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稽查局举报中心职责:
  1、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2、汇总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3、向举报人兑付举报奖励;
  4、按季汇总本局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填制《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报计会部门;
  4、向市地税局统计、汇总、报送本局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第八条 各区(县)局、稽查局负有执法职责的管理、征收、稽查税务所职责:
  1、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举报中心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2、对认定的发票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处罚;
  3、按规定时限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发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构和举报人。

第三章 受理和查处

  第九条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纳税人举报后,登记《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通过市局内部局域网实现转派;各区(县)局、稽查局的发票管理部门、举报中心受理纳税人举报后,登记《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通过内部网络或纸质方式实现转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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