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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地税发〔2009〕5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地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09年3月30日第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一并转发,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局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使用地税发票行业经营者的用票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规范税务机关查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新地税发[2009]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指对使用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举报奖励是指对举报属于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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