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复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自认定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近两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报告,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合格者,重新颁发认定证书。
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的企业,需提出一年内整改措施,同时停止享受扶持政策;次年再复审仍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更名)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更名的,在知识产权权属相应变更后,经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确认并进行公示,报市优势企业推进委审议通过后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资金补贴申请,依据市财政局公布的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按照被认定前三年和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核定补贴金额,分两次拨付。
前款所指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调研、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创建等方面的经费。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原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优势企业的义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推进机制建设;
(二)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材料;
(三)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为,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