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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相关证明;
  (八)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记录的声明。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优先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
  第七条 (通知)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每年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本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部门等信息。
  第八条 (推荐和预审)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通知的要求,组织所属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企业提出推荐意见。中央在沪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申报。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专家评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采用网上专家评审的方式,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通过受理平台抽取专家库内有关知识产权、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以申报条件为基础,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有关评审制度,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复核和公示)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或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择优提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候选名单,每年不超过20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候选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和颁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上报市优势企业推进委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的企业,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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