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1)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实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实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能承接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具有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企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联合组成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负责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
市优势企业推进委下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认定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派员组成,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组织开展创建培育、宣传示范等活动,总结推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验。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推进所属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