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1〕110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土地管理,建立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供应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洛阳新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城市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任成员的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政策,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土地收储、出让、划拨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办监察处、用地审查处、融资及成本核算处、工程建设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二、明确土地收购储备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收购储备总体运作,做好土地计划、报批、储备、出让等各项工作;市财政局、旧改办、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市城投集团、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新区建投公司等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筹措、前期开发整理成本的核算与资金拨付、土地价款收入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工作;市征收办、城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发改委、住建委、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拓宽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城市区所有可利用土地,今后由市政府集中控制,统一报批、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