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特色园区,提高承接能力。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各类产业集聚区、特色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引导同类企业集中发展,发挥集群协同效应,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建设产业特色突出、配套体系完善、发展环境优良、体制机制灵活、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园区,形成投资带动效应,使之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积极推行区中园、园中园开发模式,鼓励依托大企业、大项目开展以商招商,设立专业园区和特色园区。充分发挥省级产业集聚区的引领示范作用,要根据集聚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积极承接既有当地优势又有特色的产业项目,既要积极承接大项目、大企业,又要注意承接产业关联度和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项目。
(四)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承接效果。借鉴外地“有多好的项目,就有多好的政策环境”的成功经验,积极采用产业链招商、产业集群招商、园区招商和垂直整合一体化招商等形式,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来洛投资兴业。鼓励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和管理市场化、企业化。鼓励重点承接产业转移县(市、区)探索与境内外商协会及沿海地区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带动我市就业、技术进步和相关配套产业的兴起,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发展。
三、扶持政策
(一)用足用好国家、省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国家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农业产业化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内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 市财政在产业优化资金--产业集聚区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显著的各类产业集聚区、特色园区和产业转移示范区,以及投资额度大、吸纳用工多、产品档次高、示范效应好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奖励。
2. 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