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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工业布局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的意见

  树立产业集聚区品牌意识,各集聚区都要以宣传产业集群特色为重点,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集聚区的知名度、美誉度;加大招商力度、优化招商方式,努力引进龙头型、基地型企业,同时瞄准行业内重大产业集群,开展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特殊区域招商活动,努力实现板块式、链条式承接产业转移,迅速扩大产业集群规模;加强标准化厂房建设,每家产业集聚区都要建设用于租售的标准化厂房区,促进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中小企业集中入驻,形成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的企业集群;加强政策引导,对于产业集群类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优先配置土地和环保容量,在申报政策性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和安排。

  (五)实施异地投资税收分享

  为消除行政壁垒和地域界限,实现项目按产业布局在全市范围内无障碍落户,对跨行政区域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招商项目或新建企业,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政策。对于由政府牵线,现有企业入驻异地产业集聚区新注册的企业,或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异地产业集聚区新注册的企业,引进项目(企业)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市、区)留成部分,自项目(企业)投产之日起,引荐地政府和落户地政府可按8:2比例分享。所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排污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全部由项目(企业)落户地政府所有。如因招商引资需要,确需对项目(企业)优惠补贴的,补贴资金同时由引荐地政府和落户地政府按8:2比例分摊承担。双方也可按照实际情况约定其他分成、分担比例,并签订协议,报省、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和财政部门备案,税收先按属地入库,通过省、市财政定期结算划转。

  (六)实施异地投资统计分享

  异地落户项目(企业),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数原则上100%计入引荐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考核时,落户方可按20%的比例分成。项目(企业)建设实现的产值、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指标,按“在地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并报引进方和市统计局各一份,在我市考核中可按8:2比例由引资方和落户地政府分享。项目(企业)异地落户后,跟踪服务由项目落户方负责,引荐方积极配合。异地落户项目(企业)应纳入落户地产业集聚区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七)加强考核奖惩

  鼓励产业集聚区按照产业定位入驻龙头项目,引进配套企业,建设配套设施,市产业优化资金优先予以支持,原则上新引进的项目不符合集聚区产业定位的,在集聚区新开工亿元以上重大项目考核指标中不予认定,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对于符合各集聚区重点培育的特色产业集群类项目,在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考核认定中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对于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较好,规模以上特色产业集群企业个数占集聚区规模以上企业总数超过70%,并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现状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超过20家、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超过全市集聚区平均水平的集聚区,在市产业集聚区考核原排序基础上可提前两个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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