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要将优化产业布局、强化统筹协调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负责协调重大项目合理布局,组织有关单位在土地、财政、税收、环保、规划、科技、金融等方面出台相关的激励和制约措施,督促各产业集聚区按照主导产业定位和集聚区规划有序引进项目并合理摆布。建立招商协调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加,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布局重大招商项目。
(二)加强规划引导
经批准的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规划环评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分步实施,科学有序开发,严禁随意变更产业定位和土地用途,严禁不按照集聚区功能布局规划摆布项目,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个别由于招商形势变化或空间布局不合理,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集聚区,按照集聚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的原则,经市、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对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市级有关部门要对产业集聚区规划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对先斩后奏、违反规划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要按照集聚区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培育特色产业集群的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路径及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发展,除污染严重及采矿等不适宜在产业集聚区建设的项目外,所有新建工业项目,只要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的,都要进入各产业集聚区,同时,鼓励老企业改造项目、扩建项目进入集聚区建设。各产业集聚区要严格按照产业定位引进项目,原则上凡与本集聚区产业定位及产业配套无关的项目,不得入驻产业集聚区,引导其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今后,凡符合条件但没有进入各产业集聚区的项目,或集聚区未能按照产业定位引进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国土部门不予供地,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如确有必要在产业集聚区以外布局或集聚区引进与产业定位不相符的项目,须经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方可办理核准、备案及其他手续。
(四)加快培育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