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巩固和发展“责任以县级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养护以市场为主体、监管以交通公路部门为主体”的养护体制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经过交通运输部14年的定点扶贫,洛阳农村公路快速发展,截止 2010年底,我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15779公里。为巩固建设成果,自2003年起,市人大、市政府相继颁布实施了《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洛阳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特别是2010年10月《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畴,基本实现了“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得到极大提升。但从全市情况看,部分县(市、区)政府还存在着责任主体意识不够强、资金投入不到位、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公路的科学、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各县(市、区)一定要站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实施福民强市战略的高度,坚持交通为民、务实为民、政策惠民的原则,按照“管养当头、管养建并重”的要求,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投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建即有养、养即到位”,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