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做好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巩固和提升墓地复耕还田成果,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深化对农村殡葬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02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持续深化殡葬改革,群众殡葬改革意识不断增强,殡葬改革环境不断改善,火化率逐年提高,连续四年居全省首位。特别是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的有效开展,保护了有限的土地资源,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两年来,由于部分干部职工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宣传不力,执法不严,殡葬改革力度有所弱化,致使偷埋乱葬现象有所抬头,火化率下滑,破坏和侵占耕地、林地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真正将农村殡葬改革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和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和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市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二、要进一步明确农村殡葬改革、墓地复耕还田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此次墓地复耕还田的重点范围是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铁路(高铁)、公路主干线两侧;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耕地、林地内的坟墓。上述范围内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其它墓地一律复耕还田。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古墓葬,以及回民、华侨、外籍华人墓地、港澳台同胞墓地等特殊坟墓,在迁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
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的规定,妥善做好保护、迁移或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