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强化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以及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不力,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照的;
3.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