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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

  2.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汇总表;

  3. 县级人民政府申请;

  4. 被占地村民的意见;

  5. 新型农村社区村委会意见;

  6. 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7. 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

  8. 标有新型农村社区地址、旧村址和周转用地、复垦地块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 标有新型农村社区地址、旧村址和周转用地、复垦地块位置的标准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

  10. 旧村址复垦地块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

  11. 周转用地、复垦旧村址涉及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12. 县级国土资源局关于旧村址复垦方案的审核意见;

  13. 经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文本和图件(新型农村社区坐标电子文档);

  14. 经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在城郊结合部的新型农村社区还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第十条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请周转用地实行内部会审制度。7个工作日内出具周转用地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周转用地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十二条 周转用地经省批准后,由申请周转用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供地政策为新型农村社区办理供地、土地登记手续,并负责对旧村址进行复垦。

  第十三条 周转用地旧址拆除复垦后,由县(市、区)国土部门自查,经市国土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接到验收结果通知书后,及时办理地类变更。

  第十五条 旧村址复垦应达到下列条件:

  1. 耕地的平整度能够保证田块均匀接受水分,坡度不大于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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