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置换指标实行有偿转让,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置换出的多余土地,可以以指标的形式,以县(市、区)为平台,面向全市挂牌拍卖。拍卖收益除国家政策性收费外,其余全部返还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2.置换指标的使用,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3.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增加的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第六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请周转用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省级或市级示范点的新型农村社区;
2.复垦的旧村址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
3.符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六层以上〈含六层〉)住宅。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进新型农村社区购房或建房。
1. 产业集聚区内的新型农村社区根据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高层或多层,涉及的搬迁村庄和周边可合并的村庄原则上要求集中到一个社区;
2. 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要向县城和小城镇集中;
3. 平原地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最低容纳1500户以上,住房一般应在六层以上(含六层);
4. 丘陵地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最低要容纳700户以上,住房一般应在四层以上(含四层);
5. 山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最低要容纳500户以上,住房一般应在四层以上(含四层)。深山区确无大片平地的可就地形地貌分散建设,半径一般在500米之内;
6. 旅游景区、需保留或突出地域文化特色的新型农村社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
7. 每个新型农村社区要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中心必须达标,平原地区公益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1.5㎡/人,绿地率不低于30%。丘陵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
第八条 申请周转用地要做到占补平衡。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面积按申请周转用地同类面积1:1比例归还。归还期限自批准周转用地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用周转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