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正确引导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解决用地,允许先占后补,确保占补平衡。
第三条 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因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
1.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3.33公顷;
2.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新型农村社区,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指标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也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新型农村社区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发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