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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2年4月1日-7月31日)
  针对自查自纠和民主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思想、作风、服务、执法、制度建设等方面,建档归类,逐条梳理,并从党风的高度深刻剖析原因,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党员干部、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要分别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和重点,确定整改时限及责任领导、承办人,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公开作出整改承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的重点,一是制度,清理改正不适当的,取消不适宜的,制定完善新措施;二是党风方面,着力改正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检查考核阶段(2012年8月1日-9月30日)
  自治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和考核的重点是活动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动员部署,查找问题是否深入准确,分析原因是否深刻透彻,整改措施是否有效管用,党风方面是否有明显进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以明年底的政风行风评议中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各地、各部门(单位)活动成效的依据。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活动全面深入开展。自治区活动领导小组将对活动中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将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2012年自治区先进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五)参加范围
  自治区及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参加自治区政风行风评议的服务窗口单位,乡镇(街道)机关及所属机构。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长效机制
  自治区成立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政务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用人环境、中小企业发展环境7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承担组织协调职能,协助党委、政府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活动开展。工作组由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落实牵头责任,抓好任务分解,细化工作方案,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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