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委托代开发票单位应在门面上悬挂“地税代开发票点”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标准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条 委托代开发票单位代开的发票须加盖“某某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市局统一专用章规格式样,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并上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取得委托代开发票资格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二条 代开发票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以委托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
(一)《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委托、受托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2、代征范围、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代征期限;
3、税款的解缴方式、解缴期限;
4、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5、双方签章及签约日期;
6、委托代征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7、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标准;
8、其他有关事项。
(二)《委托代征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委托代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
2、委托代征项目、税种、税率、代征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
3、税款的解缴期限;
4、发证机关印章及日期;
5、委托代征证书的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代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重新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十四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证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发票代开场所必须悬挂《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
第十五条 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代开发票单位。
第十六条 委托代开发票单位代开发票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委托代开发票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委托代开发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