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委托代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地税发〔2009〕9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筹备组: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委托代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5日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第8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委托代开是我局优化税收社会环境,加强协税护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缓解基层局人手不足的有益补充。税务机关是纳税人办税的主要场所,各局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和各管理税务所设置发票代开窗口,积极履行发票代开职责,不得因委托代开而撤销代开窗口。各局要保证在正常工作时间,在自身办公场所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各局应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确定委托代开发票单位和代开点。对委托代开发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委托代开发票单位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审批。
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委托代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规范委托代开发票行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委托代开地方税收发票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资格准入,张榜公布,统一标识,定期检查”的原则,科学设立和合理规范发票代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