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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消防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其消防设施是否维护保养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六)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是否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检工作。

  (七)进行外墙保温建设的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工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消防、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生产厂家资质和生产情况;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二)市发改委对所负责重点工程按照治理内容和措施对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进行严格审查。

  (三)规划、城管、工商部门要对有保温层的外墙广告牌、灯箱等设施进行严格审批,对设置高温用电设施破坏外墙防护层、威胁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新建、改扩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责任。组织开展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设置防火标识,排查火灾隐患,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消防安全。

  (五)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对涉及外墙保温工程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验收及备案抽查情况;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查检验情况;设有保温层建筑外墙使用情况、建筑周边消防安全情况以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2.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3.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4. 建筑物施工时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因广告牌设置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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