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9〕171号)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局,稽查局,各区(县)地税局:
为了加大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有效地防范、控制和压缩欠税,现将做好欠税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局(以下均含稽查局)应重视此项工作,在做好日常征、管、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
二、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建立欠税档案
(一)催缴制度化。申报期结束后,应及时对逾期未申报及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管理人员应通过税务登记事项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建账建证、资金运用等情况,加强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
(二)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纳税人发生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计征部门对合并、分立、撤销的纳税人的欠税进行变更或核销处理。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建立欠税监控制度及欠税追缴责任制度,加大对欠税的催缴力度。
三、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一)加大欠税检查力度。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各区(县)局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二)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是否欠税列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对于走逃、失踪、失信的纳税人欠税,可通过向有关部门传递欠税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作用。
(三)实行欠税公告。对发生的欠税,应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地税发〔2004〕20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欠税公告。公告方式主要采取在办税服务大厅及市局网站进行公告,如需在市局网站公告,及时上报市局。
(四)规范注销检查。对于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应检查其有无以前年度欠税,并且是否已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