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住宅类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9〕77号)
水磨沟地方税务局:
自2008年11月市政府公布《乌鲁木齐市住宅平均交易价格》、我局印发了《乌鲁木齐市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办法》,对市政府已公布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房屋实行了规范性管理。为公平税负,进一步规范我市未公布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最低计税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中“关于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的精神,现对我市未公布房屋交易价格的最低计税价格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精神,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可参照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你局在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时,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在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的,且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定,参照其评估价格作为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对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每年进行复验认定,如发生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评估结果等行为,一经发现,终止其参照房屋评估价格作为最低计税价格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