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鼓励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制改制。鼓励具备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经营者或少数股东持大股进行公司制改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股权重新配置情况引导其登记为公司制企业。
16、鼓励资产租赁。将国有集体资产出租,且租赁资产不注册,以经营者再投入资金作为企业注册资金的,应根据经营者投入的资金性质和组织形式核定新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按开办办理。企业资产出租后,其债权债务仍由原来企业承担的,原企业执照保留,经营范围变更为“资产租赁”;原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原企业注销;原企业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承担的,原企业也应予以注销,资产移交开办单位管理。允许乡镇、村、社区以其注销的企业资产开办资产租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资产租赁”。
17、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18、鼓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1)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做好我市驰名、著名商标品牌的梯队建设。(2)推行“三书一表”制度(即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管理提示书、品牌建设指导书和商标使用情况登记表),不断增加我市商标注册总量,提高商标运用和管理水平。(3)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我市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鼓励组织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培育一批具有原产地人文和自然特征的“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品牌。(4)加大打假维权力度,杜绝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强商标品牌保护力度。
19、提供行政指导服务。坚持疏导、教育、惩处相结合,对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采取预警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实施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创新工作方法,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20、支持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以信息共享、服务同步、信用共建为手段,积极主动联手商业银行召开送贷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搭建银企对接平台。
21、支持企业开展动产抵押担保融资。全面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引导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动产资源进行抵押融资。开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企业办理抵押登记可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抵押登记可由其所在地工商所(分局)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