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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12、帮助支持企业上市。(1)建立上市企业基本信息资源数据库,成立“上市后备企业指导专家组”,针对已经上市企业、即将上市企业、计划上市企业、后备上市企业等实际情况,随时解决上市企业登记等疑难问题。(2)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企业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建立“绿色通道”。原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和商标专用权等,只要在有效期内,就允许继续使用。(3)积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登记不规范问题。依法、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因转让股份等申请备案的,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需要和企业要求,办理章程备案手续。(4)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出现的新问题、新需求,为上市企业提供全程登门跟踪服务。

  13、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1)对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时,暂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娱乐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但需要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和设立时应取得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外资企业,具备设立登记资格条件的,可发期限为半年、经营范围为“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待完成相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2)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因改制、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该股权难以妥善处置的,只要该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且其他合作伙伴无异议,审批机关同意继续经营的,允许维持现状。(3)允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25%,经审批机关批准,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颁发加注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4)允许外方委托他人代为出资,只要外方出具代为出资委托书,被委托人汇款时明确其代为出资关系,并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登记机关即予认可;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人民币及其他财产权益,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仍视为外资,参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程序办理登记注册。

  14、鼓励企业改组改制。(1)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原则上按“一废一立”的方式办理,即原企业注销,转制后企业重新设立。因具体情况,不宜实行“一废一立”的,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内资公司因股份转让引起股份构成变化需交由新登记机关管辖的,应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2)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已纳入改制方案的下属企业改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可按变更程序办理。(3)允许改制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等。相关证明文件只要在有效期内,允许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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