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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6、放宽经营期限的限制。除经营项目须取得前置许可文件按前置许可文件有效期限核定外,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允许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确定。

  7、简化对登记住所的审查。(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可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只需提交使用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对多家公司租用同一门牌号住所的,只要通过方位图示或其他方法提交将同一门牌号的地址分割证明,允许多家公司使用同一门牌号的住所。农村地区没有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生产加工企业异地设立仓库的,只要不对外开展经营,免予登记和备案手续。生产加工企业异地设立车间的,只要不对外开展经营,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和车间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制度。

  8、简化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凡非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9、简化登记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对一般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结时效。

  10、鼓励全民投资创业。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有退出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

  二、创造宽松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11、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在不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允许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继续使用原名称,支持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允许用原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转型后企业使用原经营场所或将原经营场所作为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仅需出具经营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将场所提供给升级企业使用的证明。允许使用原许可有效证件(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的,在首付实缴到位后,经申请,允许其余部分出资宽延至3年分期出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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