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宽出资人资格的限定。放开投资人员审查,凡法律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免除对其他证明文件的审查。
3、放宽出资方式的限定。(1) 允许债权转股权。允许海域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放宽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限制。只要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在20%以上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部分股东可以“零首付”。(2)投资人以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出资设立企业,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 。(3)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以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允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4)公司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2年内到位的,经登记机关以及区域管理机构或者招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出资期限1年。(5)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
4、放宽集团登记条件。(1)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2)凡战略性新兴行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3)凡农业产业化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4)凡拥有驰名商标的核心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子公司,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5、放宽经营范围的核定。(1)除需经前置审批和专营专控的商品、项目外,原则上依据企业申请核定经营范围,既可按行业小类核定,也可按行业大类核定。(2)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3)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经营项目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办理。总部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确载明可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设立连锁分店的,在相应区域内设立的连锁门店不需再办理经营项目批准手续。(4)允许经营种类较多的贸易类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规定的品种除外)”。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5)申请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对其经营范围核定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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