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工商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促进丹东地区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营造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良好环境,市工商局本着“只设路标,不设路障”的服务理念,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根据省工商局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准入条件,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
1、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1)允许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将名称中的字号放置行政区划之前。(2)允许相同出资人在同一行业出资设立的若干个企业法人在名称能够相互区别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字号。(3)允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4)支持核准带有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5)国有企业转制登记可以使用原有名称。原有名称有“国营”、“国有”字样的,去掉“国营”、“国有”字样;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的,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6)支持企业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企业以自有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可自主选择省级以下区域名称,不受行业限制,不受组织形式限制。(7)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投资人用被吊销企业资产兴办企业的,在被吊销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允许其使用原企业名称,不受“不得使用与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企业相同,近似的企业名称”限制。(8)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就近受理制。企业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由市工商局通过网上远程上报省工商局核准,以市、县(市)区工商局名义签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申请冠“丹东”名称,可以直接到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手续;积极协助企业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办理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