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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发〔2011〕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2010年底前制定的涉及征地、拆迁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宁政发〔2007〕93号公布)。
  1.将第七条中的:“征地、拆迁等工作”修改为:“征收和补偿等工作。”
  2.删去第三十五条。
  3.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24日宁政发〔1999〕17号公布)第四部分第二项修改为:“附着物征收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三、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7月24日宁政发〔2006〕92号公布)2.1.4(14)中“城市房屋拆迁”修改为“城市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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