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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三个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三个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穗发改粮食〔2011〕37号)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三个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粤粮办调函〔2011〕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储备粮油企业税收减免名单核实、申报工作。

  储备粮油企业承担着繁重的政策性任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事关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发展。各区(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核实、申报工作,落实专人汇总辖区范围内承担省、市、区(县级市)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总承储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申报工作实行纸张、电子双轨制。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情况表》(附件)电子版已上网,如有需要可循“广州市发改委网站--粮食处--工作动态”下载;填妥《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情况表》后,请于2011年12月2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我委,以便及时上报省粮食局。

  三、请务必确保信息正确和按时上报。填写有误者责任自负,逾期未报者视为不报。今后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请及时报我委(粮食处),以便报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四、凡符合粤粮办调函〔2011〕201号文所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要求者,请及时与当地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做好办理工作。

  附件: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三个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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