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按规定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已“买断工龄”的工伤人员;
5.经人社部门确定不符合纳入统筹管理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纳入统筹后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待遇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具体支付项目是:
(一)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含康复治疗费用);
(二)1-4级工残人员按月发放的工伤津贴;
(三)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月发放的生活护理费;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六)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管理后仍由企业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资金渠道
(一)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对新参保企业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参保企业中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企业应按享受待遇的人数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趸缴工伤保险费的项目和标准为:
1.工伤医疗费。对有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含工伤康复人员),年人均工伤医疗费5000元;
2.工伤津贴。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津贴年人均13000元;
3.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年人均9000元;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年人均6000元。
企业趸缴后工伤职工今后发生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趸缴金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享受各项待遇的人数予以测算核定,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企业趸缴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满5年。一次性趸缴筹资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也可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