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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银川“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二)主要措施
  1.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补助政策。对入选银川市“5115人才发展计划”,带项目、技术来银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对其项目评定情况给予50-5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补助;对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全国一流创新团队,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由银川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自治区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预算安排“人才特区”专项资金200万元。由银川市规划建设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园),通过制定用地指标划拨、基础设施共建或代建、财政投入支持、科研经费补贴等政策,加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建设力度。
  2.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全面提高“人才特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有计划、有目的地支持企业核心技术专利化。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和标准信息服务,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有效转移。科技人才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全额申请费补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3.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持政策。鼓励“人才特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联盟,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技术攻关,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自治区政府科技进步奖的,银川市财政另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国家地方联合研发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人才特区”内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人才承担区、市重大科技项目,可申请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作为间接费用列支。
  4.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参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在“人才特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在“人才特区”设立高校分校、独立学院或科研机构的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分支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多种形式的股权和分红权激励。鼓励和支持“人才特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激励。
  5.创新企业投融资机制。支持银川市依托银川铸龙投资有限公司建立种子基金,用于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本投入,每家企业限额投入30-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和支持大型非公有制企业与其它投资机构出资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基金投资“人才特区”内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鼓励区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人才特区”投资,对在“人才特区”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受托管理资金超过3亿元人民币,主导投资“人才特区”内1家以上行业影响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由银川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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