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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承租人或承租家庭在5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除按合同约定加收租金外,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管理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国有,委托市国有房产经营单位或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经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由政府确定。

  2、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模式,由企业和其他机构自行确定,政府监督。

  九、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房管、物业单位每年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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