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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至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押金标准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计算。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测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

  3、对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两年向申请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七、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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