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业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二五”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丹委发〔201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引进高端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市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以下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人员: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人员;
2、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在市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
3、在市区居住满5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本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5、本市区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签订、社会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年收入低于24000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4536元。以后年度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