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区(县)局以《稽查征管协调互动信息传递表》报送的案源户,经稽查局查处后补缴的税款,不作为征管质量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管查联动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局及稽查局将需要提交会议进行通报或研究决定的事项,及时提交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稽查局、各区(县)局违反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的,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扣分项目中:
(一)稽查局:
1、未及时向各区(县)局反馈稽查管理协调互动信息;
2、未按时上报《征管工作建议书》;
3、对移交案件具体线索的调查没有结果,且无理由的。
(二)各区(县)局:
1、提供案源质量差,如将不申报、零申报、欠税户、核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破产清算户等上报的;线索单位电话号码、经营地址不清楚,联系不上或无法查找到等情况的;
2、对达到移交标准应移交案件,未移交或越权处理的;
3、未按时按量报送案源的;
第二十条 各区(县)局及稽查局应重视管查联动工作,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管查联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稽查征管协调互动信息传递表(各区县局使用)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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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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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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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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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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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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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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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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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
缴纳税款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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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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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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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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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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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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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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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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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接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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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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