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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区(县)局以《稽查征管协调互动信息传递表》报送的案源户,经稽查局查处后补缴的税款,不作为征管质量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管查联动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局及稽查局将需要提交会议进行通报或研究决定的事项,及时提交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稽查局、各区(县)局违反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的,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扣分项目中:

  (一)稽查局:

  1、未及时向各区(县)局反馈稽查管理协调互动信息;

  2、未按时上报《征管工作建议书》;

  3、对移交案件具体线索的调查没有结果,且无理由的。

  (二)各区(县)局:

  1、提供案源质量差,如将不申报、零申报、欠税户、核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破产清算户等上报的;线索单位电话号码、经营地址不清楚,联系不上或无法查找到等情况的;

  2、对达到移交标准应移交案件,未移交或越权处理的;

  3、未按时按量报送案源的;

  第二十条 各区(县)局及稽查局应重视管查联动工作,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管查联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稽查征管协调互动信息传递表(各区县局使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纳税人地址

上年

缴纳税款

情况

案件线索

管理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信息接收部门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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