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稽查查补税税款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局“乌地税函【2010】231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局对市局稽查局查补税款的征收入库应在“录入稽查查补税款”模块中开票,该模块仅适用于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征收开票。从2010年6月至7月两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天山区地税局执行的较好,但仍有部分区(县)局未按要求执行,而是将稽查局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以日常检查、正常申报、其他检查等名目录入,造成市局不能正确统计稽查查补税款数据。
今后的日常征管工作中,各区(县)局在征收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时,必须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征收核算”-“纳税申报”-“其它申报”-“录入稽查查补税款”模块中开票。从2010年8月1日起,对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仍未在“录入稽查查补税款”模块中开票的区(县)局,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