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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基建工程廉政风险

  在基建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及基建项目款项支出使用、招投标、基建财务管理等岗位,易发生吃回扣、行贿、受贿等问题。

  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基建实施(试行)暂行办法》。

  (二)通过政府采购、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基建财务管理,有效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严格按照基建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的立项审批,做到手续齐备。在未取得项目正式批复前,不得提前开工。

  (四)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竣工审计后结清的原则,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五)基建付款时,由施工单位提供申请工程款报告及发票(或收据),并经基建办人员及工程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由会计人员审核并签字,财务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后,报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支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税收执法权的责任追究:税收执法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相关领导责任。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在税收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且不构成违纪的,但应予以追究的,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和考核部门负责界定和处理;在税收执法中涉嫌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立案查处,给予相应的处理;在税收执法中涉嫌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司法主管部门处理;对单位在税收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还应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对行政管理权的责任追究:行政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发生问题的,应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按照《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干部管理惩戒办法》、《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在行政管理中发生过错行为,且不构成违纪的,但应予以追究的,由相应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在行政管理中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立案查处,给予相应的处理;在行政管理中涉嫌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司法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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