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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稽查环节风险

  稽查人员弄虚作假,检查不实,少征或不征税款,造成税款流失。

  防控措施:

  1、严格落实廉政跟踪制度,按检查计划向纳税人发放廉政跟踪卡,主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2、定期开展稽查廉政回访,了解稽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

  3、落实案件复查制度,由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组成案件复查小组,按一定比例定期对已查案件进行办案质量和廉政情况复查。

  (三)审理环节风险

  违反法定工作程序,引用法律依据不当,案件定性不准,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符。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三级审理”制度,所有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集体审理通过。

  2、完善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审理过程控制,细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3、严格落实重大案件一案“双查双报”制度,定期进行抽查复审、案卷复查和延伸检查,确保案件审理质量,避免人情案的发生

  (四)执行环节风险

  故意拖延案件执行时限,致使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防控措施:

  1、加强对被执行对象的跟踪管理,明确对执行环节的时限控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2、认真履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及时追缴税款,确保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章 行政管理权

  第七条 干部任用廉政风险

  (一)培养考察干部存在片面性,只重视培养考察对象的税收业务能力,而忽视思想道德品质的考察培养。

  (二)考察干部不按规定程序而自行简化程序。

  (三)提拔任用干部不注重平时的考察。

  (四)在干部管理中,应上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而不上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对基层反映的问题不能深入细致的研究,做出的考察意见存在片面性。

  (六)对有问题的干部不能及时作出组织处理,从而造成“带病提拔”问题的发生。

  防控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严格落实考察制度以及干部交流、轮岗、回避制度,严格干部考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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