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市局直属分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干部培训中心、巡视办,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25日市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局监察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廉政预警工作机制,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可能性。
廉政风险防控主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责任追究五个方面。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办法作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监察、税收质量评价体系、党风廉政工作责任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税收执法权
第四条 税款征收
(一)税款核定征收风险
1、利用执法权力,任意扩大企业核定征收范围,有可能存在关系税。
2、对个体评定税实际应纳税额与核定的应纳税额差额较大,造成有税不征或少征税款、收人情税、关系税等违纪问题产生。
防控措施: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成立核定税领导小组,对核定税户认真审查。
2、规定定额额度审批范围,分层次严把审批关。
3、制定基础定额标准,科学划分定额等级,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并强化定额公开,接受纳税人监督。
4、全面推行使用计算机定额核定管理系统软件。
5、要加大税务所(科)和其他部门相互交叉抽查工作力度。管理部门每季抽查当期的评定税户(地税户)在1%以上,以减少评定税不公,收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