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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对同一清算项目中,既有应税面积,又有免税面积的,按应税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分摊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三、普通住宅面积的确定

  按照新政发〔2005〕152号文件的规定,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

  (一)2005年1月1日以前普通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二)自2005年1月1日以后普通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2005年1月1日以前普通住宅标准其他条件相同,但单套面积为120平方米。

  (三)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四、发票核查工作

  各单位在对所属房地产企业上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进行审核时,要认真核实企业填报和提供的各项收入费用发票的真伪。为减少工作量可根据本局和所属企业实际情况,规定对一定发票限额以上必须核实,并将限额规定报市地税局备案,但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核查。本单位开具的发票由本单位自行核查;系统其他单位开具的,由审核单位向开具单位通过传真机发送协查函,发票开具单位在收到协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认真配合协查完毕;对涉及其他地州或跨省的发票,由审核单位上报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税政一处,由市局统一进行调查核实。

  五、做好清算项目核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要求各单位及时对1996年以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此标准进行认真核查,检查所属企业是否如实上报。对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开发项目已符合清算条件但未列入清算计划的,各单位应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进行清算。如不按时清算的,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外,一率按《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函〔2010〕288号)中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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